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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余春、叶巧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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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6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姜余春、叶巧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姜余春;叶巧雄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余春,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叶巧雄,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余春与被执行人叶巧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特5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2520元,已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9252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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