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余春、叶巧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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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656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余春、叶巧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姜余春;叶巧雄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余春,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叶巧雄,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余春与被执行人叶巧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特5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2520元,已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9252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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