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社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5刑初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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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刑初131号案件名称
肖社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肖社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5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社平,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2018年2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荔县XXX交通管理大队处罚款一千元行政处罚,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XX县XXX取保候审,2021年8月3日被XX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我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XXXXXXXXXXXX。 辩护人薛娅茹,XX县XX中心援助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2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社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长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社平及其辩护人薛娅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4日19时55分,被告人肖社平醉酒后驾驶陕E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XX县XX镇XX村村口时,被XX县XXX交通管理大队韦庄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血醇鉴定,被告人肖社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社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社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肖社平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社平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社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另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违法证据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醇检验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孟某某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社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血液检测,血醇含量为106.87mg /100m1,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社平到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社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鱼 茜书 记 员 王思雨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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