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芝林、龙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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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执153号案件名称
龙芝林、龙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龙芝林;龙俊;桂林宇禾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6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龙芝林,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申请执行人龙俊,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桂林宇禾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广福乡龙溪村大屯屯道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MA5P02KU7H。法定代表人:宫永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芝林、龙俊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3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宇禾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桂林宇禾果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龙芝林、龙俊建设工程合同款151193.9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2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还清余下款项。二、上诉协议按期还清不计算利息,如未按时还清,则按原判决内容计算利息,并拍卖被执行人桂林宇禾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果筐。三、本案受理费3768元,执行费2224元,由被执行人桂林宇禾果业有限公司承担。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执15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支付任意一期欠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明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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