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逍遥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966号
  • 案件名称

    成都逍遥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成都逍遥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伟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66号原告李伟,男,生于1984年9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王长官寨村三组002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8409071630。    被告成都逍遥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下同仁路84号附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EX7R13。法定代表人陈珮婉,总经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成都逍遥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李伟诉称,2019年10月,原告去成都市区的宽窄巷旅游当中与被告认识。2019年10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逍遥烫服务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0月9日通过手机转账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的运营指导服务费。回到陕西眉县后,就在原告准备在眉县县城选址开店时,却遇上新冠疫情在当地流行,原告被迫终止开店的打算。合同中虽然约定开店的最迟时间为合同成立后半年之内,但在合同成立届满半年时,眉县当地的新冠疫情根本没有散去,街道餐饮店都纷纷关闭或转行,导致原告根本无法选址开店。2021年3月20日,眉县当地的新冠疫情仍在持续,原告便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当时的答复让原告再等几个月看看再说。今年8月,新冠疫情非但未消还有加剧的势头,原告再次打电话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时,被告却对原告不予理睬,不愿与原告协商解决,也不愿退还原告已支付的80000元运营指导服务费。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逍遥烫服务合同书;二、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80000元运营指导服务费;三、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造成原告的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的逍遥烫服务合同书(代理)第十条约定,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逍遥烫服务合同书(代理)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的签订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故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所在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喜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春玲   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