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昊磊、曹海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5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恢593号案件名称
赵昊磊、曹海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昊磊;曹海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恢593号申请人赵昊磊,男,汉族,1989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曹海民,男,汉族,1989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海民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赵昊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海民名下505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景冬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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