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祥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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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903号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祥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祥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903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容,公司员工。被告:田祥兴,女,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田祥兴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庹昌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甘欣冉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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