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宸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8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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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817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宸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宸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3栋602房。法定代表人:李安云。被执行人湖南宸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60号办公楼1012室。法定代表人:郭能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3民特319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宸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9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南宸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8月1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8月11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宸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8月31日来本院参加执行约谈,被执行人湖南宸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时到庭参加约谈,并报告了近一年的财产情况。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宸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能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880597.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墨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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