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宁津县乾丰纤维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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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395号案件名称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宁津县乾丰纤维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宁津县乾丰纤维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395号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宁津县南环路西首。被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乾丰纤维素有限公司,所在地宁津县时集镇工业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422民初699号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宁津县乾丰纤维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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