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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作、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粤03破申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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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破申202号
  • 案件名称

    陈宜作、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宜作;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破申202号申请人:陈宜作,男,汉族,1957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志能,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系陈宜作的儿子。被申请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2301、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9784P。法定代表人:兰仁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羽婷,女,壮族,1995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忻城县,系该司员工。2021年3月26日,申请人陈宜作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能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羽婷到庭参加听证。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1日,注册资本60000万元,经营状态为存续。关于陈宜作与康居公司、深圳晋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4民初46099号民事裁定,康居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向陈宜作支付受让价款5117534.25元并支付投资收益及逾期利息。因康居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宜作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执29829号之一执行裁定,以康居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宜作对被申请人康居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以认定陈宜作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康居公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陈宜作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霍 雨审判员 赵 钟审判员 黄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郝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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