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芳、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民终3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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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民终3863号案件名称
王俊芳、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俊芳;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郝彦彬;张丹丹;郝桂芹;郝彦存;王双双;王俊英;王俊霞;王冲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民终3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蒋村镇蒋村东头。负责人:焦锋,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宪法,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行资产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郝彦彬,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张丹丹,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郝桂芹,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郝彦存,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王双双,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王俊英,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王俊霞,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王冲冲,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王俊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以下简称商都农行蒋村支行)、原审被告郝彦彬、张丹丹、郝桂芹、郝彦存、王双双、王俊英、王俊霞、王冲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俊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俊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俊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智咏梅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琛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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