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晓明、宁远华创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6执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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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640号案件名称
柏晓明、宁远华创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柏晓明;宁远华创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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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6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柏晓明,曾用名柏小明,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远华创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宁远县禾亭镇新柏家村。法定代表人:胡玲,职务: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柏晓明与被执行人宁远华创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远华创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民终1312号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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