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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亿德、代小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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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606号
  • 案件名称

    陈亿德、代小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亿德;代小谊;刘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606号原告陈亿德,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平,郴州市北湖区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小谊,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刘钟,女,1972年9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亿德诉被告代小谊、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亿德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亿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陈亿德负担。审 判 员  黎 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婵莹书 记 员  王黎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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