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亿德、代小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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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606号案件名称
陈亿德、代小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亿德;代小谊;刘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606号原告陈亿德,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平,郴州市北湖区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小谊,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刘钟,女,1972年9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亿德诉被告代小谊、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亿德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亿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陈亿德负担。审 判 员 黎 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婵莹书 记 员 王黎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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