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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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954号案件名称
卓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夹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卓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954号被执行人:卓强,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生,住成都市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卓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二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卓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卓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房产一套,因该房产系农村房产,暂不宜处置;另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7.76元,并将该款上缴国库。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卓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因被执行人卓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占山审判员 薛山江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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