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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玲、顾波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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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968号
  • 案件名称

    沈玉玲、顾波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沈玉玲;顾波
  • 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968号 原告:顾某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顾某某已缴纳,撤诉后应退费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人 民 陪 审 员      古  刚  博人 民 陪 审 员      梁      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雨  露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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