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玲、顾波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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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968号案件名称
沈玉玲、顾波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玉玲;顾波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968号 原告:顾某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顾某某已缴纳,撤诉后应退费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人 民 陪 审 员 古 刚 博人 民 陪 审 员 梁 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雨 露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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