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泽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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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4101号案件名称
晋江市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泽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晋江市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泽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4101号原告:晋江市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社区百宏雅苑3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2263551M。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越,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春,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泽德,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晋江市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泽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晋江市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晋江市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晋江市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永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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