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人民法院、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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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618号案件名称
沧县人民法院、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沧县人民法院;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1001039652N。法定代表人:尹东升,院长。被执行人: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A5TCY74。法定代表人:梁利娟。本院申请执行单跃华与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缴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错误无法查控银行,现申请人撤回本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国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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