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萨合恒别克杰恩斯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2执4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22执485号
  • 案件名称

    萨合恒别克杰恩斯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萨合恒别克杰恩斯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2执485号被执行人:萨合恒别克杰恩斯,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萨合恒别克杰恩斯罚金一案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2021)新2222刑初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萨合恒别克杰恩斯应交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遂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足额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萨合恒别克杰恩斯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微信账户存款116.96元,未履行案件款3883.04元。    四、依法已向被执行人萨合恒别克杰恩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五、经对被执行人萨合恒别克杰恩斯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也没有固定收入。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萨合恒别克杰恩斯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克沙提扎依甫审判员    刘虎审判员    叶尔肯阿依那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拜哈斯木阿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