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敏强、杨顺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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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284号案件名称
胡敏强、杨顺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敏强;杨顺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284号原告:胡敏强,男,1973年11月6日,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杨顺强,男,1968年9月11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胡敏强与被告杨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8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敏强承担1150,本院退还原告胡敏强1657元。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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