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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敏强、杨顺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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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284号
  • 案件名称

    胡敏强、杨顺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胡敏强;杨顺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284号原告:胡敏强,男,1973年11月6日,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杨顺强,男,1968年9月11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胡敏强与被告杨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8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敏强承担1150,本院退还原告胡敏强1657元。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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