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雷、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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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107号案件名称
宋军雷、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军雷;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穆长松;周光俭;周联委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107号原告:宋军雷,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淅川县。被告: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阳市丹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儒林玉竹苑3-1-2003。法定代表人:王华。被告:穆长松,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周光俭,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住淅川县。被告:周联委,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5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雷诉被告穆长青、周光俭、河南省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联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宋军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军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书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殿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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