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铁言、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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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007号案件名称
史铁言、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史铁言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007号被执行人史铁言,又名史军延,男,生于1966年9月15日,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民,身份证号码:372XXXXXXXXXXXXXXX。史铁言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陕05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史铁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史铁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强制执行,责令史铁言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派出所查询被执行人史铁言身份信息,马岭岗派出所回复因未办理二代身份证于2012年8月10日集中整理户口时注销,因被执行人无身份信息,无法实施查控、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现依法终结本案执行,待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64条(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执1007号案件的执行。待条件成熟后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玲 审 判 员 程建斌审 判 员 车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宗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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