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琴、清涧县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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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533号案件名称
马艳琴、清涧县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艳琴;清涧县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533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琴与被执行人清涧县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清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时,经计算,被执行人清涧县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马艳琴支付违约金7302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732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将该730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也已经交纳,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清涧县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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