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2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286号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俊峰;林晓霞;大连宏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286号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被执行人: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俊峰。被执行人:林晓霞。被执行人:大连宏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俊峰,林晓霞,大连宏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87116.8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于学伟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卢玉贵、赵宝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002号 下一篇 李海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