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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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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286号
  • 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俊峰;林晓霞;大连宏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286号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被执行人: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俊峰。被执行人:林晓霞。被执行人:大连宏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俊峰,林晓霞,大连宏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87116.8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于学伟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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