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玉贵、赵宝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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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002号案件名称
卢玉贵、赵宝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卢玉贵;赵宝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1002号申请执行人:卢玉贵,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宝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卢玉贵与被执行人赵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5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赵宝川向申请执行人卢玉贵人民币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赵宝川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卢玉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申请执行人赵宝川领取案件款共计28800元。2、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宝川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号:612000008578),冻结期限为12个月。3、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宝川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缴存有住房21500公积金21500元(账号:612000008578),申请执行人卢玉贵于2021年9月16日领取上述案件款。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卢玉贵释明被执行人赵宝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100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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