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钟荣文、王焕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3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395号
  • 案件名称

    钟荣文、王焕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钟荣文;王焕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钟荣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焕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钟荣文与被执行人王焕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湘1102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焕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荣文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钟荣文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焕益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被执行人王焕益银行账户,于2021年5月19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王焕益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焕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以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钟荣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焕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46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446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焕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钟荣文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钟荣文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钟荣文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岳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