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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与王富窝、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9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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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9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与王富窝、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王富窝;赵春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927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薛建军,行长。被告:王富窝,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赵春红,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诉被告王富窝、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780.54元,合计3,805.5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高磊法官助理 吴丹书 记 员 吴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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