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与王富窝、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9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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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92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与王富窝、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王富窝;赵春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927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薛建军,行长。被告:王富窝,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赵春红,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诉被告王富窝、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780.54元,合计3,805.5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高磊法官助理 吴丹书 记 员 吴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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