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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娅君、王中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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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01号
  • 案件名称

    蒋娅君、王中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蒋娅君;王中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蒋娅君,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中高,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娅君与被执行人王中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中高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娅君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蒋娅君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中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保险公司等查询被执行人王中高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中高名下的财产有:XX车辆一台,位于X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号。上述财产均已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中高的房产有抵押贷款,不宜处置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王中高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娅君。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债权XX万元、诉讼费XX元、执行费X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中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娅君也未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蒋娅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蒋娅君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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