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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何顺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恢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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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恢3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何顺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何顺强;龙芳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2号。负责人:杨光德,该行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何顺强,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丰裕村2组11号。被执行人:龙芳梅,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丰裕村2组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顺强、龙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湘052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何顺强、龙芳梅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借款本金1329108.01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9月3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9日至4月8日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2019年8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顺强、龙芳梅名下位于湖南省邵东市开发区永红路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邵房权证两市镇字第714011974号、邵房权证两市镇字第714011973号),2021年9月24日网络扣划被执行人何顺强在财付通存款1592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至11日在京东网上第一次拍卖、于2021年6月3日至4日在京东网上第二次拍卖、于2021年7月12日至9月10日在京东网上变卖被执行人何顺强、龙芳梅名下邵东市开发区永红路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邵房权证两市镇字第714011974号、邵房权证两市镇字第714011973号),现该房产已流拍。2020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告知我院,因房产未拍卖成交,其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之中,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如未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2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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