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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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087号案件名称
陕西汉中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汉中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陕西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62XXXXXU。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1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陕西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更换法人,账户也无余额,在送达执行文书过程中发现陕西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人去楼空,数十名债权人在公司静坐,故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其与陕西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房屋合同诉讼案件确定后根据案件的结果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 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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