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玉生、曹婧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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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666号案件名称
苗玉生、曹婧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苗玉生;曹婧怡;文华;刘德甫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666号申请执行人:苗玉生,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曹婧怡,女,200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文华,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德甫,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苗玉生、曹婧怡、文华与被执行人刘德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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