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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玉生、曹婧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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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666号
  • 案件名称

    苗玉生、曹婧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苗玉生;曹婧怡;文华;刘德甫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666号申请执行人:苗玉生,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曹婧怡,女,200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文华,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德甫,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苗玉生、曹婧怡、文华与被执行人刘德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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