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胡启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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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607号案件名称
陈浩、胡启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浩;胡启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607号 原告胡启志,男,生于1982年9月19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09194435。 被告陈浩,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12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05125832。 原告胡启志与被告陈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胡启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启志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启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胡启志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书 记 员 熊 玮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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