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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胡启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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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607号
  • 案件名称

    陈浩、胡启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浩;胡启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607号 原告胡启志,男,生于1982年9月19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09194435。 被告陈浩,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12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05125832。 原告胡启志与被告陈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胡启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启志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启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胡启志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书   记  员    熊  玮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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