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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敏、曾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2执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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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2执2330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敏、曾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敏;曾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2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敏,男,1980年04月30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曾某,男,1979年07月18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杨某敏与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执23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陈道远审 判 员  罗安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韦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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