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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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85号之二案件名称
沈阳恒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恒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兵德;王仁平;韩兴亮;赵法群;辛焕青;王金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阳恒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7号2层。法定代表人:刘金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瀛天,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赵法群,经理。被执行人: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法定代表人:刘江飞,经理。被执行人:环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鞍子山村陈岭。法定代表人:王兵德,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后革村。法定代表人:王仁平,经理。被执行人:王兵德,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王仁平,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韩兴亮,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法群,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辛焕青,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王金平,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沈阳恒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兵德、王仁平、韩兴亮、赵法群、辛焕青、王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恒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划拨余额30297.1元。2、作出(2021)辽06执8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租用的大连南关岭农场有限公司192亩土地上的动迁补偿款;作出(2021)辽06执8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上述被执行人的动迁补偿款,并向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年8月2日,本院将上述冻结裁定通过辽宁法制报公告送达。3、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在诉讼阶段作出(2019)辽06执保3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金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废塑料类16211吨,该查封为轮候查封。2021年1月12日,案外人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2019)辽06执保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辽06民初34号,因该案尚未审理完毕,涉案财产暂无法处置。4、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30297.1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程继文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许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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