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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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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914号
  • 案件名称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法定代表人张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晶,女,1985年3月3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镇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8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晶给付欠款236741.07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提示告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苏晶承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此事。现申请执行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晶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苏晶继续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821执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张彦葆审判员 李   志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延   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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