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俊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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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723号案件名称
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俊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俊荣案件缘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执723号申请执行人: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6号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7YEBF3C。法定代表人:穆矢。委托代理人:刘思旗,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俊荣,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俊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金网字第216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4000元、借期内利息合计50.64元,归还逾期违约金128.2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仲裁受理费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余俊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余俊荣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余俊荣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存款4161.9元,扣除50元执行费上缴国库,剩余4111.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因被执行人余俊荣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同意只需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放弃上门查找和其他财产的查询、查控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执7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俊平审 判 员 张志强审 判 员 周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峥书 记 员 吕希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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