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顺子、黄承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异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异4号案件名称
崔顺子、黄承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崔顺子;黄承浩;王永利;姜洪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异4号申请人:崔顺子(系黄承浩的妻子),女,1952年6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黄承浩,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朝鲜族,已于2019年12月8日死亡。被执行人:王永利,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姜洪秀,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在本院执行黄承浩与王永利、姜洪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吉2405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8)吉2405执289号〕中,崔顺子于2021年7月7日,以黄承浩已于2019年12月6日因病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如下:黄承浩与王永利、姜洪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吉2405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王永利、姜洪秀于2017年5月1日之前向黄承浩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王永利、姜洪秀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向黄承浩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王永利、姜洪秀负担。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永利、姜洪秀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承浩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龙执字第289号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17日终结执行。另查明,黄承浩于2019年12月6日因病死亡,死亡时没有遗嘱、遗赠,也未签署遗赠扶养协议。黄承浩的母亲具顺玉于1982年11月7日死亡,其父亲黄竹松于2005年6月30日死亡。黄承浩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妻子崔顺子,长子黄建臻。黄建臻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对本院(2016)吉2405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的继承。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户口簿复印件;三、介绍信;四、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复印件;五、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六(2016)吉2405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七、(2018)吉2405执28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崔顺子、黄建臻可以认定为黄承浩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黄承浩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因黄建臻放弃对黄承浩债权的继承,(2016)吉2405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由崔顺子继承。崔顺子提出的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崔顺子为(2018)吉2405执28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南永权审判员崔光审判员韩银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宪 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文凯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陕10刑更99号 下一篇 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俊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执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