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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高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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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266号
  • 案件名称

    鲍磊、高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鲍磊;高向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3民初1266号原告:高向龙,男,汉族,1981年10月03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1003461X。    被告:鲍磊,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02160014。本院在审理高向龙与鲍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高向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原告高向龙负担。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姬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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