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磊、高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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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266号案件名称
鲍磊、高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鲍磊;高向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3民初1266号原告:高向龙,男,汉族,1981年10月03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1003461X。 被告:鲍磊,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02160014。本院在审理高向龙与鲍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高向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原告高向龙负担。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姬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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