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6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612号
  • 案件名称

    高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祥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612号被执行人高祥,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富源县。高祥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8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2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714元,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并委托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8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胜审 判 员 胡 翔审 判 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紫霞书 记 员 杨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