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闫亚元、杨亚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恢2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恢242号
  • 案件名称

    闫亚元、杨亚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闫亚元;杨亚利;周丽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闫亚元,男,1958年10月7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亚利,女,1960年2月22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周丽丽与闫亚元、杨亚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40000元及利息408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1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前期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700元(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期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该款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和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