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全、王玉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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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14号案件名称
赵忠全、王玉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忠全;王玉奇;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全,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玉奇,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805号。法定代表人许咏,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忠全与被执行人王玉奇、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被告王玉奇于2017年5月25日给付原告赵忠全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每笔借款发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玉奇承担、英奇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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