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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家斌、林丽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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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03号
  • 案件名称

    郝家斌、林丽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郝家斌;林丽娟;苏国华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03号 申请人:苏国华,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林丽娟,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郝家斌,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708207570。申请人苏国华、林丽娟与被申请人郝家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国华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郝家斌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号XX城XX幢XX单元XX室[不动产权证号110XXXXXXX- ],保全标的共计66万元。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出具的280万元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郝家斌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号XX城XX幢XX单元XX室[不动产权证号110XXXXXXX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820元,申请人苏国华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书  记  员   郝思蒙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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