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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儒、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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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1332号
  • 案件名称

    程春儒、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程春儒;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程春儒,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春儒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706元及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及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的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7、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及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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