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小静、李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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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19号案件名称
拓小静、李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拓小静;李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拓小静,女,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真武洞中街居民小组。居民身份证:610624198312093941。被执行人:李凯,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东惠苑小区34号楼2单元202室。居民身份证:61062219810212025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拓小静与被执行人李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凯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拓小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新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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