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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原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顺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2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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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20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三原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顺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三原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顺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原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永聪,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顺更,男。被执行人:秦小兰,女。被执行人:孙苗,女。本院在执行陕西三原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顺更、秦小兰、孙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案件款46400元,剩余案件款用被执行人工资履行,申请执行人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任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朝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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