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桂芳、钟吉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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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60号案件名称
瞿桂芳、钟吉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瞿桂芳;钟吉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瞿桂芳,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钟吉良,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瞿桂芳与被执行人钟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钟吉良的工资收入进行冻结,并定期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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