缑小强、袁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0502民初2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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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955号案件名称
缑小强、袁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缑小强;袁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0502民初2955号原告:缑小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袁志,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缑小强与被告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缑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志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缑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328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医患关系,2017年9月27日因被告饭馆急需交房租,借原告15000元,此后被告称在佳水岸都市有房产一套愿以47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付款后,被告推脱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要求退还房款后,被告共退还243710元,余款2432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状诉到院请求处理。被告袁志在送达中辩称,借钱属实,同意按照原告要求的数额尽快归还。原告缑小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借条1张,微信转账截图9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被告袁志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医患关系建立友谊,双方关系较好,自2017年10月5日其原告分次向被告微信转账,2020年3月22日被告书写借缑小强57万元借条一张,此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余款2432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状诉到院请求处理。本院送达起诉状后被告又归还8200元,尚欠23508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及金额认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508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缑小强借款本金235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20元,由被告袁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牛彤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 雪书 记 员 苟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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