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淑垚、邱国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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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265号案件名称
段淑垚、邱国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段淑垚;邱国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段淑垚,女,1989年04月07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委托代理人:苗淑杰,与申请执行人系姐妹关系。被执行人:邱国卿,男,1980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晋城市。申请执行人段淑垚与被执行人邱国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02民特28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一、邱国卿应归还段淑垚借款本金13392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到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于2021年3月24日前归还1万元,2021年4月开始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8日前归还1万元,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二、如邱国卿有任意一期迟延履行,段淑垚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因邱国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段淑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二、传唤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元。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对车辆档案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因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已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五、对于在网上无法查询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到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9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冻。六、本院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除每月为其预留800元生活费外,其余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共计扣划10401元,因邱淑垚是本院(2021)晋0502执349号案的被执行人,该笔款项已划转至该案。七、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0502执1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丁 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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