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轶、杨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2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243号案件名称
张轶、杨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轶;杨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90年1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001013636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88年4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0405051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725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杨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张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杨某货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逾期,张某未履行。杨某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系统没有存款,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进行限制高消费惩戒。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杨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封 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静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国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62号 下一篇 王玉杰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24号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