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石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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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5311号案件名称
大连豪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石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豪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石大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5311号原告:大连豪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志里22#号楼1-3-2。法定代表人:董衍波。被告:方石大,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原告大连豪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石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收到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收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未能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畅审判员 刘建光审判员 白力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那广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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