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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欣、崔顺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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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06号
  • 案件名称

    李凤欣、崔顺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凤欣;崔顺福;孙光哲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欣,女,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昱霖,男。被执行人:崔顺福,女,1985年12月14日生,朝鲜族,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孙光哲,男,1985年1月12日生,朝鲜族,原住吉林省。本院在执行李凤欣申请执行崔顺福、孙光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凤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9698.46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8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保险依法进行了查询,除查明崔顺福有存款、孙光哲有存款外,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对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崔顺福、孙光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顺福、孙光哲进行第二次网络财产查询,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崔顺福有存款、孙光哲有存款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凤欣未受偿的执行款为127406.59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健审判员  王学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金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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