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华阳大酒店、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192执异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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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异29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华阳大酒店、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华阳大酒店;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92执异29号异议人: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华阳大酒店,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尹彦利。财产保全申请人:殷晓放,男,1992年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徐飞,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彦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久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财产保全申请人殷晓放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吉0192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润阳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因并未实际查封到相应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我院提供线索并提出申请,请求我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润阳公司分公司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华阳大酒店(以下简称华阳大酒店)的相关财产。我院于2021年8月30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华阳大酒店在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13,951.06元。异议人华阳大酒店对本院的保全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华阳大酒店属于润阳公司的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华阳大酒店的相关财产。异议人华阳大酒店称,人民法院对异议人华阳大酒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据此,人民法院将被保全人润阳公司变更为华阳大酒店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润阳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故,异议人认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冻结华阳大酒店的银行账户,应解除对华阳大酒店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华阳大酒店系润阳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与润阳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调整。《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以上规定,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本案中,申请人殷晓放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在其提供担保后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因殷晓放冻结申请给华阳大酒店造成损失,华阳大酒店可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向殷晓放主张权利。因此,华阳大酒店的异议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吉林省润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华阳大酒店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裴铭浩审判员 王 洋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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